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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的风险沟通模式

来源:升博体育登录平台入口官网下载/莱宝真空泵
发布时间:2024-03-21 03:52:03

风险沟通是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关键手段,也是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重要方法。现行风险

产品详情

  风险沟通是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关键手段,也是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重要方法。现行风险评估与应对制度框架中,风险沟通制度不健全,多元主体难以进行全过程沟通协同,影响我国风险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本文基于建构主义视域和协同治理理论,提出推进“建构式”风险沟通模式建设,补齐制度框架短板。将风险沟通嵌入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全过程,形成制度化的完整链条;明确地方党委政府、风险评估机构、受决策风险影响利益相关者、媒体等多元主体在风险沟通中的定位与协同;把握利益相关者诉求,健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共同体;科学制定风险沟通原则,重视发挥全媒体作用。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中国特色的风险管理制度,是新时代防范化解重大决策风险的重要制度性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将风险评估列入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2021年印发文件,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部署。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将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纳入法定决策程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号召全党“主动识变应变求变,主动防范化解风险”,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1],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注入新理念,即“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为新时代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指明了路径,即“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

  风险沟通是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风险应对的重要保障手段,是新时代人本化风险治理的价值观体现,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重要方法,是健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式现代化宏大场景中,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相对有效治理、保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必须完善风险沟通制度,构建高质量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广泛开展风险沟通。随着“十四五”规划的实施特别是后疫情时代的到来,公共政策、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等方面重大决策增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任务繁重。同时,新的时代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重大决策面临的风险因素复杂,经历三年疫情风险治理,多元主体参与风险沟通的意识增强。风险评估与应对中的风险沟通模式应实现适应性提升。

  我国的“稳评”制度创立于本世纪第一个十年,迄今尚未成熟定型[3]。现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的制度设计对风险沟通认识不够清晰、规定不明确,相关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中甚至没用“风险沟通”一词。风险沟通在风险评估与应对实践中存在“瓶颈”:风险沟通定位模糊,功能性作用发挥不足;风险沟通局限于某个环节,未能贯穿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全过程;风险沟通覆盖面小,多元主体参与度低;风险沟通针对性差,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的需求难以精准识别;风险沟通多向互动性少,单向宣传多,未能充足表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这些制度性短板,造成多元主体意见交流不充分,影响决策质量以及风险评估应对的成效。对此,本文提出建设“建构式”风险沟通模式,通过相应观念、制度、手段的建构,加强多元主体在风险评估与应对全过程中的沟通和协同,促进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体系科学化、民主化,更好适配新时代新任务的新要求。

  风险沟通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贯穿风险管理全流程。无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还是风险应对,都有赖于良好的风险沟通。最初,风险沟通作为重大工业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一个环节,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美国。1986年,美国最高立法机构通过《超级基金修正案与重新授权法案》《紧急规划与社区知情权法案》,规定通过风险沟通保障社区知情权和增强公众参与。由此,风险沟通正式成为美国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

  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上风险沟通的概念和实践发生了较大变化。就概念的变化而言,风险沟通经历了从单纯的科技视角到民主视角的转变。早期的风险沟通被认为是一种单向沟通方式和预防性教育,其核心假设是公众的风险预估是不理智的,而科学家、技术专家的风险评估总是客观的、正确的。实践中,技术专家在风险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公众则居于从属地位。20世纪90年代末,风险沟通被认为是一种通过反馈和说服改变公众态度、由此减少社会冲突的方式,其假设仍是技术专家意见比公众意见高明。再后来,风险沟通被作为民主决策的过程。国外学者提出,公众是风险沟通的关键成员,要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风险相关的问题,所有公民必须参与沟通过程,并强调参与者相互之间交换主观认知如价值、知识、信仰和感受等的必要性[4]。

  美国全国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对风险沟通作出这样的定义:“风险沟通是个人、群体和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和看法的互动性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多种多样的信息,既包括有关风险性质的信息,也包括表达关切、看法的信息,或者对风险信息或风险管理的立法和机构安排做出一定的反应的信息。”[5]该定义着重从过程的角度理解风险沟通,突出沟通主体的多元、沟通内容的多样和沟通方式的互动。实证研究表明,风险沟通对于降低风险认知、提升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具备极其重大意义[6]。

  风险沟通十分重要又特别复杂,在实践中包括:确定沟通目的、识别和选择沟通目标、设计沟通内容、选择沟通渠道、具体实施沟通。成功的风险沟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风险治理,失败的风险沟通则会对风险治理造成消极影响。在风险管理中,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多元主体密切协同很重要。所谓利益相关者,是对一项决策或活动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受其影响或觉得自身受一定的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1000:2018风险管理指南》指出,利益相关者应适当而及时地参与风险管理,以便其知识、观点和看法得以融入,这可以使其提高意识,明智地进行风险管理。研究表明,多元主体之间的高效协同能有效增强风险沟通的效能[7]。

  在我国,风险沟通中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慢慢的受到重视。党中央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重大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均有赖于多元协同基本格局的完善。多元协同制度机制越完善、覆盖面越大、能力越强,重大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质效就越好;风险沟通中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发挥得越好,风险治理共同体就越有力,我国制度优势就越能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针对多元主体协同的议题,国内外学者逐渐形成了对协同治理(Synergetic Governance)理论的研究志趣。该理论是以自然科学的协同论与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交叉理论。其中,协同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美国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Rosenau)、英国罗伯特·罗茨(Robert Rhodes)、中国俞可平等人。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主张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间的竞争合作、共同规则的制定等[8]。协同治理的本质是在共同处理复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通过相互关系协调,实现共同行动、耦合结构和资源共享,弥补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以最低成本实现公共利益或社会各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协同治理理论立足开放多元竞争的社会系统,强调不同子系统或各社会主体的协同,对于现代社会协同发展和风险治理具备极其重大理论意义。目前,协同治理慢慢的变成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基础制度[9]。

  协同治理理论为风险沟通中多元主体协同指明了方向。风险评估与应对中的多元主体各自持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该如何增强协同治理的效能,实现高效的风险沟通?建构主义学派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国内外多年的实践和学术研究表明,风险本身就具有可建构性。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场域理论(Fieldtheory)认为,场域乃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政府、媒体、社会公众等不同舆论场域良性互动,会对风险的认知、应对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10]。美国罗杰·E·卡斯帕森(Roger E. Kasperson)等人提出的“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SARF)认为,风险事件与心理的、社会的、制度的和文化的过程相互作用,会增强或减弱公众的风险感知度和相关的风险行为[11]。风险信息从信息源、信息渠道、社会放大站、个人放大站、机构和社会行为等五个方面反馈、巡回。在个人放大站、社会放大站对风险信息的异质性处理与解读过程中,风险被放大或缩小,由此产生从个体到社会的“涟漪效应”[12]。

  从本体论角度分析,传统的风险沟通秉持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认为科学可以揭示一切社会现象,这种决定论的理念,体现为现实主义本体论。而建构主义风险沟通则认同相对主义本体论,风险沟通中的“真实信息”被认为是最完善、最成熟、并被一致认同的某种建构,体现了对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反思[13]。从认识论角度分析,传统风险沟通的研究视角和对公众的认知,体现为二元客观主义认识论,即观察者可以与被研究的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任何价值观都无法对之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这种认知在实践中却被证实过于理想化[14]。只有采取人本视角而非管理视角,才有机会更全面地进行风险沟通,更深入地认知评估者与被评估者之间的关系,更有效地建构“事实”,体现为一元主观主义认识论的理念。

  在建构主义视角下,风险沟通应基于一种创建的现实,这种现实并非游离于它们的创造者和支持者之外,也非独立于构建者之外的某种“客观”世界,而是由一定的可得信息所创造,是由这一些信息形成某种整合的、系统化的“合理”模式[15]。多元主体在沟通过程中,通过参与建构,协商达成共识,各自形成新的建构,进而加强相互理解[16]。

  协同治理和建构主义基于以人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对科学化、民主化进行了较好的平衡,一方面尊重科学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尊重多元主体对社会认知的不同建构,因而能够对风险沟通中的多元协同进行相对有效赋能。然而,目前的研究多停留在理念层面,缺乏精准的实现路径和策略,也缺乏针对新时代中国特色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用性考察,难以满足风险沟通的现实需求。因此,本文基于多元协同的沟通目标,结合多元主体参与和全过程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导,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建构式”风险沟通模式。

  “建构式”风险沟通模式,以建构主义为核心,引导风险管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适应性评估和回应性共同行动,增进相互理解,逐渐达成共识,消减社会风险,实现协同治理,有效赋能共建共治的多元协同风险治理策略,进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参与风险沟通的多元主体既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也包括作为非利益相关者的评估机构(“第三方”)、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常情况下,风险评估中主要的风险沟通主体是作为决策主体的地方党委政府、受决策风险影响的公众、作为第三方的风险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与风险评估阶段不一样,在风险应对中,风险沟通主体主要是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风险管理机构、受决策风险影响的公众和无利益关系的媒体、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在风险管理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协同参与“建构式”风险沟通。

  谁决策谁负责。地方党委政府是大量事项的决策主体,在风险治理全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对“建构式”风险沟通负主责。首先,地方党委政府应充分的发挥引导者的作用,以政策、制度引导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和评估机构开展风险沟通,组织广泛且有效的讨论,以实现决策主体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对决策事项达成共识。其次,地方党委政府应发挥监管者的作用,依法规范风险沟通的体系和流程,对公众参与的效度和信度做监督、评价,接受公众和媒体的意见反映,纠正违反法律政策和规范的做法,防止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和评估机构在风险沟通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再次,地方党委政府作为决策主体,是风险管理全过程中最重要的风险沟通主体之一,最为公众所重视,应对风险沟通负主责。地方党委政府与公众构成风险沟通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双方的重要性远超于其他风险沟通主体。地方党委政府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之一,无论从法律上、政治上还是从道义上,都应积极主动与公众等主体进行风险沟通,履行好风险沟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置身其外。实证研究表明,他们之间顺畅而充分的沟通,不仅有利于公众等其他主体了解决策事项的意图、背景、关键内容等信息,准确识别分析评价风险,而且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从公众等其他主体那里动态获得有关风险状况的信息以及对风险沟通、风险应对的建言,形成观察风险的“第三只眼”。相反,如果地方党委政府在风险沟通中缺位,将加大决策风险。

  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受决策主体委托,承办决策事项或者执行决策,要对决策主体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能否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公众进行相对有效的风险沟通,实现理解和共识的建构,直接影响风险管理的效果。当存在意见分歧时,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不应成为公众的对立面,而应通过热情参加“建构式”风险沟通过程,与它们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从公众处获取心理层面的社会经营许可(social license to operate)[17]。为此,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在“建构式”风险沟通中,首先应当好倾听者,了解公众的想法,理解他们的风险担忧、期望和利益诉求。其次,应对公众及时作出负责任的回应,合理吸纳他们提供的信息、论点论据和解决方案,及时向决策主体反馈公众的意见和风险,对决策调整提出建议,实现风险的常态化应对。研究表明,就重点项目的决策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即使项目方未能实质上满足居民的诉求,但只要在寻求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表现出诚恳积极的态度,就会让公众感受到项目方愿意为之改变的决心,能够对获取公众支持、消解社会风险起到非消极作用[18]。项目方通过有来有往的风险沟通,逐渐建构起对公众的全面理解,对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有较好的促进效果[19]。对于公共政策、管理措施、改革方案等方面的决策事项而言,情况是相同的。再次,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应对风险沟通具体事务承担主办职责。这里的“主办”指受地方党委政府或公众之托,办理风险沟通中事务性、服务性、技术性的具体工作,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关于风险沟通的部署,为多元主体搭建风险沟通平台,提供风险沟通渠道和条件。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任务委托“第三方”后,应对评估机构组织的风险沟通进行质量监督,不能当“甩手掌柜”。

  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评估机构,受决策主体或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委托,对决策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其角色定位、责任心、专业能力对于当好“第三方”至关重要。评估机构应严格保持独立性,不受决策事项利益相关者影响,充分的发挥中立、专业的角色优势,依法、科学、负责任地提出客观、公正、最接近事实的风险评估结论及风险应对建议。在组织“建构式”风险沟通中,评估机构应尽可能保持观察员和记录员的姿态,减少价值输出,避免自身带有倾向性的观点影响到建构过程[20]。一方面,评估机构应协助党委、政府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多元主体(主要是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充足的沟通渠道和机会,提升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的充分性、有效性、时效性;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应以协调者的身份,推动多元主体之间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换,在他们出现观点分歧和利益冲突的时候及时进行疏导斡旋,努力帮他们寻求共识、消解关键价值冲突,实现求同存异的建构状态。应该认识到,评估机构可以受委托作为评估阶段风险沟通的组织者,但它并不是风险沟通强有力的组织者,其组织的风险沟通是决策主体或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负责的风险沟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决策主体或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其他途径和方式的风险沟通,可以与评估机构组织的风险沟通协同进行,形成互补。

  公众是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的起点也是终点:风险管理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维护和发展公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社会稳定风险的源头在于决策事项本身和相关复杂因素,社会稳定风险的表现往往在公众之中。在民主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反应是决策兴废的关键。相对于决策主体而言,公众不是“治理”的对象,而是决策服务的对象,更是开展民主决策和风险治理的重要主体。公众既是受决策风险影响者,也是风险治理的主力,正确决策和消解决策风险都必须依靠公众的理解、支持,运用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公众提供的信息是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关键依据,公众的诉求应得到风险评估的重点关注,公众的地方经验是风险应对的重要法宝。公众的质疑、博弈、建言、协同,对决策主体起到平衡、促进作用。因此,公众是风险沟通的主力。

  在“建构式”风险沟通中,公众应是风险建构的起点与终点:一方面,公众通过清楚完整的意见表达,让决策者和其他主体充分建构起对公众诉求的透彻理解,了解将受到决策事项风险影响的这一公众集合与其他公众集合的外部性差异,以及该公众集合内不同群体间的内部性差异;另一方面,公众也要在沟通中建构起对决策事项、对所处时代、对其他主体的全新理解和认同[21],更新已有的认知建构。民主决策的时代趋势和实践需要公众担当风险沟通主力。公众应树立“人民主体地位”理念,增强民主决策的“主人翁”意识,提高风险沟通能力,主动参加风险沟通,发挥“建构式”作用,对决策方案进行论证、纠偏、补充、提升甚至否决。公众与决策主体、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评估机构等互动,从不同角度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风险,有利于风险治理工作“充足表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22]。

  媒体和无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作为风险沟通主体,在风险应对阶段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认为,信息机制、反应机制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而媒体是重要的“社会放大站”之一。各种媒体能放大或缩小风险信息,也能对风险信息来加工和阐释。在我国,媒体是党委政府与公众之间进行及时有效沟通的重要工具。政府、公众通过媒体进行互动,有利于正确认知、妥善应对及有效规避风险。媒体既是政府、公众进行风险沟通的桥梁,也是风险沟通的重要主体。媒体对决策事项的立场、态度、观点以及对风险的阐释,直接影响决策者及公众的思想和行为。同时,官方舆论场域与民间舆论场域在风险沟通中的议题聚焦、议程安排既有很大差异,又有较强的互补性,具备建构的需求和基础。媒体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和过硬的专业性赢得公众信任,避免因“信息过分过滤”“迟到”“缺席”“沉默”等受到公众“差评”。

  无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属于利益相关者范围。在风险沟通中,它能发挥无利益关联的优势,充当风险沟通的公益服务者和监督者。通过社会服务的形式进行多元渠道的信息分享,促进利益相关者对风险的客观认知;提供风险应对的建议和资源;与利益相关者沟通、协作,开展风险应对协同行动。

  风险管理机构指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专业(专门)机构,包括政法、应急、公安、安全、信访等党和国家机关,主要在风险事件应对阶段发挥作用。决策主体和公众对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应对,离不开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协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风险应对中的行动往往是无序的、应激性的,缺乏组织协调,难以高效沟通形成理智、有效的共同行动,可能会引起风险应对低效或无效,甚至产生新的风险。在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社会环境中,有些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还有可能向复合型风险演化,波及政治、经济等领域,进而影响公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这一些状况下,需要专业性风险管理机构协同应对,提供政策引导、法治保障服务,防止决策风险和人民内部矛盾手利用。风险管理机构应坚持人民至上,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相应机制,参与“建构式”风险沟通,为多元主体的风险沟通提供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对多元主体的风险应对行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协助多元主体实现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全面理解和重新建构,同时促成多部门及社会力量的联合共治。

  “建构式”风险沟通不仅应在横向上协同多元主体,还应在纵向上实现全过程的闭环嵌入,实现多元主体在风险评估、应对中的持续沟通与动态建构。

  建构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即解释学辩证,在风险沟通中,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解释性的过程,通过多元主体间不同观点的表达和比较,以期获得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高度综合。不同群体持有不同的建构,因此,“建构式”沟通以一种解释学辩证的过程控制评估,即每个群体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其他所有群体的建构[23]。解释学辩证的目标是,如果风险沟通中的不同利益能够协调,就在多元主体间达成一致,所有参与者重新构建了最初的构建;如果利益难以协调,则通过沟通过程展现并澄清不同观点和诉求,并允许建立协商议程。就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沟通而言,第一种情况下,风险点在暴露后可得到及时消解;第二种情况下,隐藏较深的风险点得以充分暴露和清晰识别,可为后续的风险分析、评价和应对提供有力支撑。

  建构主义认为,尽管通过已有的指标体系可以评估许多风险,仍然一定存在既有指标体系之外的风险。因此,“建构式”风险沟通能帮助评估者建构一种统领性的评估框架,在关键的维度下进行灵活的适应性评估。“建构式”风险沟通承认价值观的多样性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24],拒绝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单一方法,在风险的分析和评价阶段保持动态性和可持续性的建构,寻求适应性的文化回应。就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而言,适应性评估应保持机动、灵活、适配,既要在不同的决策事项中建构起针对性的评估框架,也要在决策事项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不同主体的诉求变化进行适应,根据利益相关者的主张、焦虑和争议的变化,随时调整评估框架,保持对风险的动态、精准监控、分析、评价。这就需要“建构式”风险沟通在风险评估的全过程持续发挥效用。

  建构主义强调回应性聚焦,即通过“建构式”风险沟通模式,将各方的意见与反馈进行及时有效的传送,在持续回应的过程中逐渐明确风险治理的焦点、难点,并据此采取共同行动进行风险应对。多元主体通过积极的参与和沟通,获得全面的观念性平等[25]。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在风险沟通的过程中,不能将参与主体当作说服对象或者风险的生成源头,而是要在最大限度地考虑并积极回应整个情境中其他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和风险解释的过程中,明确不同主体在风险应对中的定位和功能,制定合理的协同应对策略。在“建构式”风险沟通过程中,所有参与沟通主体获得充足的信息,了解到其他主体的诉求和建议,通过协商受到教育启发,并行使参与治理的权利。最终,所有参与主体获得连接性建构和共鸣性经验,在风险应对中自觉地对其他群体的诉求进行回应,及时高效地采取共同行动,协同消解决策事项的风险。此外,在风险应对过程中,随时有可能出现新的风险点。通过“建构式”风险沟通的全过程嵌入,能够灵活、自主地将信息返还到风险评估阶段,延续解释学辩证过程,形成全过程风险沟通的密闭链条,如图1所示。

  “建构式”风险沟通应实现多元协同,并嵌入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全过程。与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相比,风险沟通是我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治理的薄弱方面,学术研究的引领性成果严重不足,操作层面的科学性、制度化空白很大。提高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治理能力,必须加强和创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沟通。应基于“建构式”风险沟通的内涵,建立适用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建构式”沟通模式,精准把握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健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共同体,科学制定风险沟通原则,重视发挥全媒体作用。

  有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沟通,必须全面把握风险沟通指南中有关利益相关者的基础要求。决策事项的各类利益相关者是风险沟通的主要角色。《ISO31000:2018风险管理指南》就风险沟通和咨询提出:“在风险管理流程的所有步骤中和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应与适当的外部和内部利益相关者做沟通和咨询。”其所提出的沟通和咨询具体实际的要求涵盖了风险管理的每个方面和全部过程,包括:(1)在设计风险管理框架时,组织应该审查并理解其外部、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看法、价值观、需求和期望;风险管理框架的成功实施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了解,这有助于组织明确地应对决策中的不确定性,并确保将出现的任何新的或后续的不确定性考虑在内;定义风险标准应该考虑到组织的义务和利益相关者的观点。(2)风险管理承诺应该在组织内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适当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应将风险标准、风险管理的价值传达给组织及其利益相关者;应将信息及时地、清晰地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应建立沟通和咨询渠道,沟通和咨询的方法和内容应反映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沟通和咨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共享,并提供反馈以便改进。(3)在选择风险应对方案时,组织应思考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观念和潜在参与,以及与之沟通和咨询的最合适的方式。准备和实施风险应对计划时,应与适当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将应对计划纳入组织的管理计划和流程中。

  有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沟通,应把风险沟通主体打造为协同共治共同体,保证“建构式”风险沟通全面、充分、无遗漏。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治理中的多元协同,可能的参与方范围十分普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等机关;社会公众;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营主体;媒体;各界代表人士、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其中,有些参与方是重大决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相关者,有些虽不是利益相关者,但在风险防范化解和危机应对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公众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参与风险沟通的重要伙伴,也是多元协同进行风险治理的重要主体和力量,与作出决策的组织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当然,具体的风险沟通参与方因重大决策类型的不同、重大决策受众的不同而变化,从而协同共治共同体的组成也因重大决策类型及受众的不同而相应变化,这与建构主义灵活适配的内涵是相通的。

  有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沟通,应遵循科学而简明易行的原则,保障建构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系统性。国际上关于风险沟通的原则,既有普适性的原则,也有各具体领域的原则。普适性的原则强调沟通准备的必要性,注重沟通信息的设计,强调信任的重要性,包括开展风险沟通时需要查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沟通目标、了解沟通对象;在设计风险信息时考虑将沟通对象不熟悉的风险与熟悉的风险作比较、避开使用沟通对象不熟悉的专业术语等[26]。有的指导性原则主张,风险沟通要注重时机、条件、方式方法和收益效果四个方面,即在时机方面,沟通和磋商应贯穿于风险管理的每个阶段,把握好合适的时机;在条件方面,信息交流应保持真实、中肯、准确、包容和理解,同时也要考虑到保密性和人格的尊重;在方式方法方面,能够最终靠个别交流或小组协商的方式,将不相同的领域的专业相关知识融入风险分析;在收益效果方面,有益于对风险的理解趋于一致和价值观的认同,使得沟通协调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学者提出风险沟通普遍适用的五原则:平等、诚实、清晰、倾听和回应原则[27]。

  科学制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建构式”风险沟通原则,应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人群特征、现阶段重大决策的类别和社会稳定风险的特殊性,对国内外已有风险沟通原则做调整、补充、创新。从指导原则层面来看,最根本的有三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从技术层面来看,关键性的原则有以下六项。

  1.平等原则。“建构式”风险沟通需要多元主体间的观念性平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风险感知、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往往存在分歧或对立,只有通过对话、协商方能达成共识。而平等是对话的前提,坚持平等原则才能相互赢得信任,进而以信任为基础达成共识和共同行动。党委政府作为决策者,在决策及其实施中居于领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党政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在重大决策事项承办或实施中,有独特优势。无论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还是专家,要赢得公众的信任,必须放下“架子”,端正角色定位,作为利益相关者中、协同共治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参加风险沟通,平等真诚地对待公众,把他们当作合作伙伴而非“麻烦制造者”。沟通交流必须人性化,除了告知实情、解释风险、交流决策所涉背景、知识、预期结果外,还要向公众表达尊重、关切、同情,精心安抚社会情绪,提供应对风险的考虑。党政机关应摒弃官方即主体、公众即客体的二元对立模式,当好平等对话伙伴。受决策风险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应以协同共治平等伙伴的意识行事,积极沟通,主动协作,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内有序沟通、良性“博弈”,为实现多赢的公共决策目标创造机会。

  2.诚信原则。以诚取信是我国优良历史传统文化,也是经国内外实践证明进行风险沟通最有效的策略。诚实是求同存异、共同行动的基础,坦诚的意见交换才能实现有效的风险建构。无论决策主体、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还是其聘请的各领域专家,都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与公众充分共享信息,如实相告风险级别、风险的可能影响以及决策主体、决策执行单位的考虑和措施,坦诚讨论不确定因素、未知方面或力所不及之处,绝不可作权宜之计的应付或虚假承诺。风险沟通各主体都应按照共识和协议积极行动,履行风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兑现沟通时所作承诺。

  3.清晰原则。风险信息的模糊性不仅直接影响决策主体或决策执行单位的公信力,而且影响公众的风险认知,妨碍各方形成共识。研究表明,风险信息缺失会导致风险放大,当决策主体、决策执行单位、官员、专家拒绝提供信息时,焦虑的公众就可能用谣言、臆断和不可靠的“知识”填补“信息真空”。决策主体、决策执行单位、监督管理的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如果保持沉默,公众就会产生怀疑和恐惧,无限放大风险,对抗式解读沟通议题,甚至用“脚”对决策事项“投票”。因此,党委政府、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研究机构和专家应提供有关风险源、风险性质、风险级别、风险影响及风险应对措施的确切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对公众的影响。提供信息时,应兼顾全面和重点。为方便公众理解,应尽量使用简洁准确的文字、直观的图片和表格,还能够正常的使用短视频。要用简明易懂的话解释专业术语和行话。为保证信息饱满清晰可信,可发挥不相同的领域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为风险管理过程的每个步骤提供专业相关知识解读。公开、透明、动态地向人们提供系统、足够、有效的信息,有利于进行风险治理、监督和评价。

  4.倾听原则。风险沟通的重点是动态持续的互动,互动首要的是参与方之间互相倾听而非单向宣传,这是“建构式”风险沟通与传统风险沟通的显著不同。公众由于受自身信息源自、利益关系、价值观、文化知识、科学素养等因素影响,风险认知有时会发生偏差,需要倾听政府、专家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看法和建议,从他们那里获取预防风险、降低危害的知识。同样重要的是,党委政府、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专家掌握的风险信息也未必全面,对风险的判断也并不总是比公众更科学合理。因此,应改变单向政治“宣传”、科普“教育”的传统沟通路径,尊重和理解公众的权利、角度、文化传统、道德理念,秉持公开化、专业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沟通理念,倾听公众的风险信息、风险分析、利益诉求、决策建议,以之充实决策依据,完善决策方案和风险应对措施。

  5.回应原则。风险沟通各主体之间应彼此呼应,在“建构式”风险沟通中形成回应性聚焦。决策主体、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风险管理机构和专家,要主动、及时、建设性地回应公众,对他们的风险感知、关切、诉求和意见建议作出语言上或行动上的应答,形成公共空间的民主对话。必要时,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有序的民主辩论。研究表明,受决策风险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风险沟通,不仅是寻找情感认同和社群归属,更重要的是期待决策主体、决策事项承办(或执行)单位、风险管理机构成为负责任的行动者。后者在作回应时,如果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效果将会很差。如果在回应时只“说”不“练”(行动),也会失信于人,导致沟通中断、合作伙伴关系破裂,加大风险冲突。“百闻不如一见”“行动胜于语言”,以行动回应公众关切是降低公众风险感知、促进协同共治行动的有效策略。此外,回应应是动态的、持续的,随着决策环境和风险的变化,决策主体、决策承办(或执行)单位应审时度势,积极灵活地调整行为,动态地以语言、文字或行动对公众进行回应。

  6.节度原则。实践表明,风险沟通本身易产生新的风险。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不同程度存在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的风险。在风险沟通过程中,一些直接的、间接的或跨领域的风险因素碰头交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观点和主张不同,有可能激发风险事件,或使风险沟通偏离预定进程,“节外生枝”酿成次生风险。有些决策事项的风险沟通过程复杂,风险博弈激烈,分歧点敏感。有些决策事项涉及的资料、信息、技术、参考建议等在某个阶段暂时不宜公开,或不宜全部公开。有的信息属于党政机关内部事务,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按照法律不能公开,如果公开则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评估机构合法权益。因此,风险沟通应坚持节度原则,讲究实效和策略,即所作风险沟通既属必需又要适度,既要充分又要节制,把握好时机、度、量、步骤、方式,防止“过”与“不及”。要审时度势,通盘考虑,在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精心谋划安排风险沟通议程、沟通内容、共享信息、共同行动,做到过程有序、内容适当、结果有效。

  有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沟通,应有效发挥互联网时代全媒体在风险沟通和协同共治中的独特作用,拓宽“建构式”风险沟通的渠道。党委政府应建立安全、科学、有效的风险沟通体系,了解危机情境、沟通规律、受众需求,精准把握公众的阶段需求,按照不同阶段的需要进行议题聚焦、作出议程安排。要按照媒体传播规律办事,充分的发挥主流媒体在风险沟通中的关键作用。发挥全媒体传播体系的优势,形成有力的全媒体矩阵,与公众进行及时高效的风险沟通。同时,有效引导民间舆论场域,校正后者的议题传播偏颇和风险认知偏差。设计风险沟通方式时要区分主要受众、次要受众与媒介受众,因人施策,精准地对民间舆论场域中的不同公众进行反馈和回应。

  应加强对新媒体在风险沟通中影响与使用的研究。网络社会重构了信息生产者与接收者的权力关系,主体间冲突频次更高,原因更趋复杂[28]。媒介技术的发展使风险沟通渠道多元化,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流向,打破了由政府、主流媒体到公众的单一模式。新媒体赋予公众相对自由的公共空间,自下而上、“个性化”的传播模式不仅拓展了公民的权利主张空间,也拓展了舆情传播的物理边界[29]。以往“被动”接受信息的公众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类平台、抖音等短视频平台、App,成为风险信息的积极传播者和创造者[30],民间舆论场域获得强大影响力。当然,在人人皆自媒体的环境中,个人或社会组织发布的部分风险信息难免带有“虚假信息+情感宣泄”的特点,容易在某些群体内部形成偏颇的风险建构。但同时,新媒体公众通过多元表达和观点碰撞参与风险应对,也可形成自组织式的协同整合,有利于多元化建构的快速形成,推动决策完善和风险化解。网络社交平台具有短平快、使用率高、受众量大的优势,能够增强风险沟通的效率、深度、广度,可当作官方和民间对话的重要桥梁。

  党委政府应积极应对风险社会与互联网时代、智能时代、数字时代叠加的治理挑战,完善官方和民间舆论场域互为引导、求同存异的话语生态,利用新媒体创造风险沟通的新机遇,增强自身公信力、影响力,构建求同存异、相向而行、协调行动、合作共赢的风险治理共治体。要以公众信任的、建设性的方式行事,保持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运用“网上枫桥经验”加强与网上“意见领袖”、网络社区的风险沟通,促成利益相关者之间协商和妥协,形成共识性建构,避免因“闭门决策”“幕后操作”增加公众怀疑和对立。党委政府和主流媒体要以公众需求为本位主动提供“信息服务”,以平等对话为策略做到“信息共享”,以社会互信为目标达成“最大公约数”,实现“风险共担”、社会共治[31]。

  针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中的风险沟通议题,本文从导向性、建设性入手,融理论研究、制度创设、实践创新于一体,将国内外学术界的理论方法、风险管理国际标准的最新理念和框架置于我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的场景中进行本土化探讨。尤其是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尝试构建重大决策领域的风险沟通制度,勾勒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建构式”风险沟通模式框架。

  “建构式”风险沟通是风险管理领域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要制度,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手段。保障多元主体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对中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流,推进多元协同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将“建构式”风险沟通嵌入风险管理全过程,实现多元主体对风险的协同治理。

  “建构式”风险沟通不仅适用于决策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适用于决策实施中、实施后的风险应对,还适用于决策引发的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不同应用情景下的“建构式”风险沟通,其内容、渠道和策略不一样,但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系和建构主义应成为社会稳定风险治理的重要方向。

  由于重大决策事项所涉内容较为复杂、利益关系较为重大,有些决策事项的社会反应较为敏感,其风险沟通的具体设计与实施措施有自身的特点,不同于突发事件的风险沟通。重大决策事项怎么来实现最为有效的风险沟通,应考虑具体的沟通主体、外在环境、决策情景等方面的复杂性、差异性,作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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